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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永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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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产地证FORM A又称:Generalised System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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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9日
- 有 效 期:2016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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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产地证FORM A又称: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一、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初级产品)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二、普惠制的基本原则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做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三、普惠制的目标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四、普惠制的实施阶段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1971年至1981年为*一阶段,1981年至1991年为第二阶段,1991年后为第三阶段。
五、普惠制给惠国实施国家计: 欧洲联盟27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增加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39个国家。
六、普惠制签证管理机构及签证依据
根据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商品普惠制原地证的签证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普惠制证书的签证机构。
签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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